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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適用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其生產者於產製過程應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產品符合技術文件之內容,並與技術文件中試驗報告之測試樣品一致。
經符合性聲明之商品,應符合聲明之內容,如有變更,報驗義務人應重新聲明,以確保其符合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