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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六項所稱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
編定總面積百分之 五計算回饋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饋金總額﹦Σ (編定各筆土地面積×各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
五計算回饋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回饋金總額=Σ (變更編定各筆土地面積×各該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5%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