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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工業專用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者,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
、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港由公民營事業興建,提供使用時,公民營事業得向使用者收取
設施使用費;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碼頭由興辦工業人興建,自行使用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
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前三項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其費率及計算方式,應由中央工業
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