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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感訓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受感訓
處分人考核評審會之決議,得逕編入第三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