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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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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考古遺址之需要,得培訓相關專業人才,並建立系統性之監管及通報機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