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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並不得在學校學期
中上課期間,每星期一上午至星期六中午之時間內,招收在學之中等學校
學生,施以升學補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