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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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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其為私立國民中、小學者,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基準繳納,指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相當於學費之基準,由該級學校每學期依該基準計算之金額中,提撥百分之三之金額繳納。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未依規定辦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未於最後加退選結束後一個月內,繳納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二、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於每學期學生註冊後一個月內,繳納依規定應提撥之金額。
私立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繳納者,除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辦理外,並得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