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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者。
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
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