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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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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