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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第三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