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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經濟部為進行前二條有關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認定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進口量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增加。
二、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三、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