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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各軍種或非軍事單位,如不需用或損壞之軍圖,應送交就近圖庫、站,取
據通知國防部除帳,不得自行作廢圖處理,如主官調動,所領購軍圖應列
入移交,其作業方式參考第四十七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