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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造標時須注意覘標之心柱宜垂直,覆板之最下層宜水平,心柱中心及機板
中心與標石之中心應一致,外架及樓板不得與內架相接觸,基柱不能阻礙
必需觀測之方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