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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所列賠償通知書,應載明賠償金額及付款
日期,通知原執行機關轉知應徵人到指定機關具領。軍需物賠償通知書如
附件。
圖表附件:
附件十五:軍需物賠償通知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