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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改良土地或繳納工程受益費行為在左列時間發生者為限:
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收買者,在申報地價後。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收買者,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收買者,在當期土地現值公告後。
前項改良土地費用或工程受益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驗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或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