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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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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