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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情節嚴重,或明知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不加制止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或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