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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