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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立法委員經罷免後,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委員自行辭職者,其遞補方法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委員於一會期內無故不出席者,視為辭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