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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因震災自政府領取之慰助金、撫卹金、死亡補償、安置或其他補助費,得
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自民間領取之其他震災捐助金等,每
人每年合計數不超過二十萬元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