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3 07: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檔案應冠案名,其區分如左:
一、依文書性質區分:以概括全案之名詞為案名,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二、依機關名稱區分:以機關名稱為案名,以隸屬機關為序。
三、依地域區分:以地域名稱為案名,以地域表之代號或地名首字之四角
號碼為序。
四、依人名或企業單位區分:以人名或企業單位為案名,以四角號碼或五
筆檢字法代號為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