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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3 條
避雷器與高壓側導線及避雷器與大地間之接地導線應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應不小於十四平方公厘,該導線應儘量縮短,避免彎曲,並不得以金屬管保護,如必需以金屬管保護時,則管之兩端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