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3 條
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市區客運業者,本規則有關公司或商業組織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規定,除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適用外,得準用之;其經營並得徵求當地社會團體、個人協助。
前條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徵求經營,無業者有意願時,地方政府得依其公告之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經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