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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2 條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所製作之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戶號。
三、股東戶名。
四、股東持股數。
五、各議案內容。
六、有董事或監察人之選任者,其相關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