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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1 條
未滿十公頃之休閒農場,其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籌設展延,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廢止籌設同意文件,第三十條第二項廢止許可登記證,第三十三條停業、復業、歇業、廢止許可登記證,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經營計畫書變更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廢止許可登記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