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7: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職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職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比率領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