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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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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對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聲明不服。
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敘部。必要時,得報請銓敘部同意延長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