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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石化製程正常操作下密閉設施應保持氣密狀態。但遇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情況,不在此限。
操作人員開啟任何密閉設施時,設備開口之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小於二千ppm。
屬芳香烴製造程序、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化學製造程序、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應依附表四所列密閉設施開啟規定辦理。
量測總碳氫化合物濃度過程應以影像或照片方式紀錄,且紀錄需呈現檢測期間之濃度值、時間及日期標記,併同檢測結果之書面紀錄資料,保存二年備查。
圖表附件:
附表四.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