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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審核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
一、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第二十八條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
二、依第二十九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換發或補發者。
前項申請期間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者,公私場所得併同提送許可證展延申請,審查與補正日數分別計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