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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熔接部之容許抗拉應力,應取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算得之值乘以熔接接頭效率所得之值。
前項熔接接頭效率,應取附表四規定之值。
圖表附件:
附表四.PDF
附表四.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