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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分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會議紀錄。
四、章程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