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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試驗委託者得設立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以定期評估安全性數據、重要療效指標等臨床試驗之進展。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得建議試驗委託者繼續、修正或終止此項試驗。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應建立書面標準作業程序,並保留所有會議之書面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