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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