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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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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簽署有關航空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