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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及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
前項情形,託運人皆為契約之解除者,各託運人僅負前條所規定之責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