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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經本會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許可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本會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