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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遭受外來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化情況時,經營者應自行負責解決改善。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既設無線電臺發生干擾時,應與既設無線電臺使用者洽商頻道之調整,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各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