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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測,其未按規定使用或設備故障致干擾他人通信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必要時得限制其使用,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