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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經營者於其經營區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下列規定:
一、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30dBμV/m 。
二、行動數據通信業務:30dBμV/m 。
三、無線電叫人業務:23dBμV/m 。
四、行動電話業務:47dBμV/m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