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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電信機構線路必須遷移或拆除時,應通知租用人限期配合遷移或拆除附掛
線路,逾期未配合者,租用人同意電信機構除得逕行拆除外,不負該拆除
線料保管之責,並得自由處分之,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但遷移或
拆除後租用人不能繼續附掛線路時,電信機構應終止租約並無息退還未到
租期之租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