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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辦理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應於每期開訓一星期內,造具學員入學名冊,併同課目配當及教學進度預定表、術科學員編組表、考驗員名冊(該班教練兼任考驗員,應於學員名冊內註明其所教組別)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備查。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程者,其教學進度預定表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外,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課前一日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