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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廠商將海外加工產品復運進口時,除應依進口有關規定辦理外,進口報單
經海關抽中應驗者,並應檢附原經核准之海外加工同意書,經海關查驗無
誤並簽署後,始准進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