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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編定之工業用地在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仍作農地使用
時,得仍徵田賦。
前項土地於移轉時,就其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