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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金;繳清價金後,由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前項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受配人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金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受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