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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聘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者,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
等相當之補償。
前項加班費準用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加班費標準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