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5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查證發現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核定,受補助者應於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受補助款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本辦法所列之各項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