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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投資合作人分得之石油礦品外銷所獲之外匯,除依本條
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繳納政府規定之稅捐及應支付之成本與費用外
,應向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每半年結算一次。經結算後之外
匯得在國外結存之。
前項結算期限自票據承兌日開始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