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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原裁定少年法院備查。
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