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各校招收之新生、轉學生等,應於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 (如附件
三) ,連同學歷證件,分別報請教育部備案;經教育部分發之學生,得免
送學歷證件;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備查 (格式同新生名冊)
。
圖表附件:
附件三 研究生/新生/轉學生名冊.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