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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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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
二、新臺幣計價運用於涉及外匯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